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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国科学院党组工作规则
发布时间:2016-09-30 【字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改进中共中国科学院党组(以下简称“院党组”)工作,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提高党的长期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更好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党内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院党组是党中央在中国科学院设立的领导机构,在全院发挥领导作用。

  第三条 院党组工作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切实履行领导职责,充分发挥领导作用,不断提高领导水平,确保中国科学院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带领全院按照“三个面向”“四个率先”的办院方针,创新科技,服务国家,造福人民,发挥国家战略科技力量的骨干引领作用,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

  第四条 院党组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旗帜鲜明讲政治,加强党的领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决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全面从严治党,担当管党治党主体责任,贯彻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确保院党组活力和坚强有力,推动形成良好政治局面;

  (四)坚持依据党章党规开展工作,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

  (五)坚持正确领导方式,实现院党组发挥领导作用与中科院领导班子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责相统一。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 院党组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作用,全面履行领导责任,加强对科技工作和党的建设的领导,推动党的主张和重大决策转化为院章院规、决策部署和全院共识,确保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

  第六条 院党组讨论和决定全院下列重大问题: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的重大举措;

  (二)制定拟订院重要管理规章和重要规范性文件中的重大事项;

  (三)全院发展战略、发展规划与计划、高水平科技智库建设等重大部署和重大事项;

  (四)全院重大改革发展举措,改革和发展的重大方针、政策和原则等;

  (五)重要人事任免等事项;

  (六)重大项目安排;

  (七)大额资金使用、大额资产处置、预算安排;

  (八)职能配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事项;

  (九)审计、巡视巡察、督查检查、考核奖惩等重大事项;

  (十)重大思想动态的政治引导;

  (十一)党的建设方面的重大事项;

  (十二)其他应当由党组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 院党组对前款规定的重大问题进行明确细化、列出具体清单。清单内容根据需要动态调整。

  第八条 院党组坚持党建工作与科技创新工作同谋划、同部署、同推进、同考核,加强对全院党的建设的领导,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提高党的建设质量。具体包括:

  (一)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提高政治站位,彰显政治属性,强化政治引领,切实增强政治能力,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强化理论武装,组织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引导党员、干部坚定理想信念宗旨,自觉加强党性锻炼;

  (三)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确保科技创新、教育、高水平科技智库建设等工作体现意识形态工作要求、维护意识形态安全。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教育教学全过程,培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四)按照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加强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建设,做好人才工作;

  (五)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讨论和决定基层党组织设置调整和发展党员、处分党员等重要事项;

  (六)加强和改进作风,密切联系一线科技创新与科研管理人员,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严格落实《中共中国科学院党组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实施办法》,坚决反对“四风”特别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七)加强党的纪律建设,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按照有关规定与程序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支持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科院纪检监察组和院内相关部门、机构履行监督责任;

  (八)推进建章立制,建立健全体现党中央要求、符合中科院特点、比较完备、务实管用的党建工作制度,并抓好落实。

  院党组领导院直属机关党委和院属单位党组织的工作,支持配合中央和国家机关工委对中科院党的工作的统一领导,自觉接受中央和国家机关工委对院党组履行机关党建主体责任的指导督促。

  院党组书记认真履行抓党建第一责任人职责,院党组其他成员按照“一岗双责”要求抓好职责范围内党的建设工作。

  第九条 院党组应当加强对全院统战工作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工作的领导,重视对党外干部、人才的培养使用,更好团结带领党外干部和群众,凝聚各方面智慧力量,完成党中央交给的各项任务。

  第十条 院党组书记主持党组全面工作,负责召集和主持党组会议,组织党组活动,签发党组文件。

  院党组副书记和党组其他成员根据党组决定,按照授权负责有关工作,行使相关职权。

  院党组书记空缺时,由党中央指定的党组副书记或者党组其他成员主持党组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院党组和党组成员应当自觉加强自身建设,坚定政治信仰,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严肃党内政治生活,严守党的纪律规矩,弘扬党的优良传统作风,不断提高领导本领,敢于担当负责,自觉接受监督,在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上作表率,在始终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上作表率,在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上作表率。

  第十二条 院党组应当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规则》等有关规定,落实执行好院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定期开展集体学习,提升学习效果。

  第十三条 经上级批准,可在办公厅加挂院党组办公室牌子,作为院党组的日常办事机构。

  第十四条 院党组在院属分院设立分党组。分党组的设立、变更、撤销,由院党组报中央组织部门审批。分党组成员的任免由院党组决定。

  第三章 组织原则

  第十五条 院党组和党组成员必须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

  第十六条 院党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除必须服从党中央领导外,还应当接受国务院党组的指导督促。

  第十七条 院属分院分党组接受院党组的领导。

  第十八条 院党组应当按照《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等有关规定,向党中央请示报告工作。

  第十九条 院党组对有关重要问题作出决定时,应当根据需要充分征求院机关、分院分党组、院属单位党组织及院内党员群众的意见,重要情况应当及时进行通报。院党组按照规定实行党务公开。

  第二十条 院党组实行集体领导制度。凡属院党组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党组成员集体讨论和决定,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无权擅自决定。

  院党组书记应当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不得凌驾于组织之上,不得独断专行。院党组其他成员应当对院党组讨论和决定的事项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

  院党组成员必须坚决服从院党组集体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也可以向党中央反映,但不得在其他场合发表不同意见。

  第二十一条 以院党组名义发布或者上报的文件、发表的文章,院党组成员代表院党组的讲话和报告,应当事先经院党组集体讨论或者传批审定。院党组成员署名发表或者出版同工作有关的文章、著作、言论,应当事先经院党组审定或者经院党组书记批准。

  院党组成员在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或者参加其他公务活动时发表的个人意见,应当符合党中央和院党组的有关精神。

  第四章 决策与执行

  第二十二条 院党组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作出决策,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二十三条 院党组作出重大决策,一般应当经过调查研究、征求意见、充分酝酿等程序,按照规则由集体讨论和决定。

  院党组讨论决定人事任免事项,应当严格按照中央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

  院党组讨论和决定院属单位党组织设置调整和发展党员、处分党员重要事项,应当严格按照党章党规和党中央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院党组决策一般采用党组会议形式。院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

  院党组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提出,或者由院党组其他成员提出建议、党组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会议议题应当提前书面通知党组成员。

  第二十五条 院党组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处分党员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院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院党组会议议题涉及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党组成员应当回避。

  根据工作需要,召开院党组会议可以请非党组成员的副院长列席。会议召集人可以根据议题指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党中央及其有关部门可以派员列席院党组会议。

  第二十六条 院党组会议议题提交表决前,应当进行充分讨论。

  表决可以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组成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表决实行会议主持人末位表态制。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表决。

  院党组会议由专门人员如实记录,决定事项应当编发会议纪要,并按照规定存档备查。

  第二十七条 院党组决策一经作出,应当坚决执行。院党组应当督促推动院领导班子依法依章程及时全面落实院党组决策。院党组成员应当在职责范围内认真抓好院党组决策贯彻落实。

  院党组应当建立有效的督查、评估和反馈机制,确保院党组决策落实。

  第五章 监督与追责

  第二十八条 执行院党组书记述职述廉制度。院党组书记根据党中央要求报告履职情况。

  执行院党组和党组成员履职考核制度,按照党中央部署和要求进行。

  院党组和党组成员执行《条例》和本规则情况,应当自觉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及其驻中科院纪检监察组、院属单位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纳入巡视监督范围和党员民主评议内容。

  第二十九条 院党组和党组成员、有关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条例》和本规则履行职责。违反《条例》和本规则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通报批评或者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处理,或者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发生集体违反本规则行为的,或者在其他党组成员出现严重违反本规则行为上存在重大过失的,还应当追究党组书记的相关责任。

  院党组重大决策失误的,对参与决策的党组成员实行终身责任追究。

  院党组成员在讨论和决定有关事项时,对重大失误决策明确持不赞成态度或者保留意见的,应当免除或者减轻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院直属机关党委、各分党组、院属单位党委可以根据本规则,结合实际制定和完善相关工作规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由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6年4月13日印发的《中共中国科学院党组关于印发〈中共中国科学院党组工作规则〉的通知》(科发党字〔2016〕22 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院党组工作规定,凡与本规则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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