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6年批量集中采购计划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12-09

  所内各部门: 

  根据院最新通知、财政部《中央预算单位批量集中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3109号)、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在中央政府采购网发布的《关于新一期信息类产品协议供货采购方案有关问题的通知》,现就报送2016年批量集中采购(以下简称批量采购)计划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批量集中采购范围为: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空调机均纳入批量集中采购范围。 

  二、从201611日开始,批量采购品目(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直接与协议供货挂钩。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不再对上述品目单独组织协议供货招标,协议供货内容按照批量采购结果逐期更新。 

  三、财政部对台式计算机在现行的批量采购基本配置标准中增加了高性能计算机,主要用于满足科研、测绘等特殊工作需求。科研岗位人员可根据工作需要选择现行的批量采购基本配置或者高性能计算机。科研岗位人员指科研、支撑和教育单位中直接从事科学研究工作人员。其他岗位人员不得选择高性能计算机。 

  四、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因批量采购基本配置标准不能满足科研工作特殊需求的,应通过设定相应特殊配置纳入批量集中采购范围。有关部门应向条件处提出书面请示,说明批量采购不能满足需要的原因,拟购置采购项目的品目、配置、采购数量、采购预算等;条件处报院后,院汇总后转报财政部,财政部审核同意不纳入批量采购后,再将相应的“截图”发给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此后按照采购中心规定程序采购。(注:此流程时间周期和批复结果不确定) 

  根据最新通知等文件要求,对批量采购范围内采购品的要求更加严格,请各部门务必根据批量采购基本配置标准(参见附件)提前做好批量集中采购的计划安排,以免影响科研生产工作的开展。 

  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打印机按月上报,每月8日前上报采购计划;复印机、空调机按季度上报,128日、38日、68日、98日前上报的一季度、二季度、三季度、四季度的采购计划。 

  附件:批量采购标准2016

    

                              条件处 

                               2015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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